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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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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梁上君子的辩护
更新时间:2012-05-29

写在前面的话:

这是一个梁上君子的案件,这是一起多发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很小,然而,小案不小。它同样需要律师的专业和负责。

委托人是一个农村妇女,自始至终,我们不知道她和被告人到底是什么关系,她只说和被告人夏XX是亲戚,要我们为夏XX辩护。基于职业的原因,我们也没有多问。拿人钱财,与人消灾。虽然这话不大客气,然而却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行业的现状。在委托人支付了代理费后, 我们开始了本案的代理工作。

我们凭借有效证件复印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过会见和阅卷,案情已大致清晰。

XX20092月伙同其外甥高XX(案发后在逃)窜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锅炉房,用铲车盗窃四铲车约6吨供暖用煤,价值人民币2280元。2009317日,夏XX再次伙同高XX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盗窃5铲车供暖用煤约8吨,价值人民币3040元。当天,张XX、毕XX、罗XX、刘XX用相同的方式盗走供暖用煤13吨,价值人民币4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赃物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2,五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4,估价鉴定结论;

基于此,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五人提起公诉。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基本的犯罪事实可以被认定。然而,犯罪的数额却存在问题。第一,具体盗窃的煤的数量,依据被告人的陈述,盗窃原煤大约有6吨,然而侦查机关缴获的原煤只有1.46吨,其他的原煤的数量到底是如何认定的?第二,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只有被告人夏XX的陈述和毕XX的证言(毕XX曾经看到过夏偷煤)。第三,和夏XX一起作案的高XX在逃,所以没有高XX的陈述。第四,每吨煤的价格的计算标准:案发时间(092月)和买煤的时间(085月)相差9个月。煤的价格在这个期间有变动,应当以犯罪时的煤炭价格为参考价格来确定犯罪数额。虽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都自认了,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有必要对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

审判如期开始,法庭上气氛庄严而肃穆。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所以,我们只能在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辩护。这里我节选了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具体如下:

首先,被告人夏XX的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平时法制观念淡薄、犯罪时抱有侥幸心理有关,相对而言,主观恶性小;

其次,本案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挽回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从而弥补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恶果;

再次,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主动的交代犯罪事实。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从最初的行政拘留到侦查起诉直至审判,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赃物的藏匿地点。从而为案件能顺利的侦破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最终,法院判处夏XX缓刑。

这是一起常见的小案,涉案标的额小,案情相对简单。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无论再小的案件也要拿出自己的专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法院最后判缓。对于被告人而言,我想:他已经知道法律的无情,任何人都不能穿破那法律的底线,否则,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而没有实际执行刑罚,也是在向被告人敲响一个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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