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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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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2-05-29

承办律师:郝XX

这是一起滥用职权的案件,最终检察院撤回了起诉。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检察院撤诉呢?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又做了哪些工作呢?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相比于其他案件而言,少了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环节。所以,我们整个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都来自于检察院。经过阅卷,基本的案情脉络展现在我们面前。

20081月,哈市香坊区安监局危化科负责人刘XX和该科科员刘X,在执行对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的审核过程中,对业主宋XX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为其发放了经营许可证。宋凭借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在之后的安全检查中,刘XX发现宋XX违法囤积烟花,于是,立即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将超存的烟花拉走。后来,宋的烟花因不明原因起火爆炸,造成三死三伤。

此事被立案侦查不久,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在整个案件当中,我们感到刘XX根本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他所作的基本符合一个执法人员的行为标准。所以,为了能还被告人一个公道,我们决定寻找法律依据,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我们花了整整三天的时间写完了辩护词,这里将主要部分提取出来提供给大家。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辩护。通过庭前调查,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查清。辩护人认为:虽然发生了爆炸事故并导致三死三伤,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如下:

一, 审批合法

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罪,依据是审批违反了哈市安监局(200719号文件,而19号文件是否有效,要依法判定。现行的审批烟花爆竹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总局的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据此,19号文件中关于烟花爆竹的审批条件是没有效力的。第一,19号文件的制定主体--哈市安监局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第二,19号文件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对于"销售场所必须是独立的房屋"的规定超越了上位法的权限;第三,19号文件属于内部文件,对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二, 检查合法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另一个理由是刘XX在发现超量存储烟花爆竹并下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书后没有进行及时的复查。依据现有的证据,刘XX一个月内曾2次对宋的超市进行检查,在第二次检查中发现超存问题时,刘要求立即将超存部分送往仓库,次日,向宋送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

公诉机关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同时,提出刘的失职之处在于没有对指令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辩护人认为刘的检查行为合法,而且没有进行复查的必要。因为所作出的指令整改书是立即整改,不是限期整改。而且立即将超存的烟花爆竹送至仓库。不存在复查的必要,也没有依据指明应该复查。

三, 爆炸事故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认定刘XX的行为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宋XX的经营管理不当。宋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常年经营烟花爆竹,有法定的义务和相应的管理经验,具有确保安全经营的条件和能力。二是有外来明火的介入。依据省安监局的通报,发生爆炸事故是因为外来明火。同时,《火场勘验笔录》记载"对电器线路进行检查未见异常,对室内生活用火情况进行勘验,未见异常"。可见,导致发生爆炸的火源应该来自外部。由于上述两个事实的介入,导致刘的行为与爆炸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 …

在我们锲而不舍的步步紧追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最终撤回起诉,被告人被当庭释放。依据事实和法律,我们成功的拯救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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