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某、朱某某有多年的贸易往来,2009年6月20日两人在交易几批刀具等钢制品后进行结算,朱某某欠下冷某某货款157754元,朱某某当场写下字据确认。此后冷某某多次催促朱某某付款,但朱某某拒不履行。2010年10月18日,冷某某找到我代理之后,便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支付所欠货款157754元,后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朱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