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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松律师撰:律师百战经典——失而复得的足彩大奖
更新时间:2012-02-27

改革开放,奖票业在中国复兴。对于百万、千万的巨奖,人们难抵诱惑。中奖要有命又要运,还要才。了解足球的人,对足彩则有较高的命中率。这是真实的故事。

  前言:(卜伟松律师)改革开放,奖票业在中国复兴。对于百万、千万的巨奖,人们难抵诱惑。中奖要有命又要运,还要才。了解足球的人,对足彩则有较高的命中率。这是真实的故事。异地而居的两个QQ友,通过QQ共同出资合作买彩,一人中下580万,按双方约定,中奖者须给付另一方83万,但此人领到大奖后想到对方根本没法追款,于是想把它全占了。由于两人仅是在QQ上聊买彩,手机通过话,也没有录下来。我的律师朋友--上海金松律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绞尽脑汁,抱定不到最后关头不放弃的宗旨,查实了赖账一方的身份情况,并及时取证,取得诉讼的完胜,迫使赖账者在法律的威慑力下全部付款。这是彩票纠纷案中的经典,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重大作用在金松律师得到光辉的体现,不是律师的智慧和干练,这个钱,仅凭当事人自己的力量能办得到吗?金松律师踏实的作风,敏捷的取证,值得每个律师认真学习。在编订这个案例的过程中,本人得到金松律师的大力支持,提供了案例全景,以下是他个人的办理本案的心得体会。希望法律读者喜欢:

  -记全国首例580万足彩纠纷案代理历程

  看完央视二套的《经济与法》关于本案的报道:谁中了500万?实在是觉得太不过瘾,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间诸多悬疑没有交代清楚,很多精彩的铁证被忽略,更别谈案件获得全胜的过程以及案件庭审背后的故事,我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完整细致的重现本案的代理全过程才是自己的使命召唤,也顺便把自己办案过程中的经验介绍给大家,以得共勉借鉴。

  敏锐判断,定向思维的抓住案情切入口

  2008年一个初春的上午,偶遇了案件的原告王先生,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系铁杆球迷,空余时间致力于研究足彩,并因此积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对于足彩中奖的规律和几率颇有心得,经常在些足彩的网站和论坛上面发布自己预测盘的帖子,人气很高。2007年9月份的一期胜负彩,王先生以32元的小单成功命中了当期的二等奖,他把中奖的彩票图片发到中国足彩网(www.ZGZCW.com)论坛,一方面是让大家沾沾喜气,另外一方面希望能找到资金雄厚的彩票爱好者能够跟他合作共同拿下500万大奖。2007年9月13日当日身处浙江省富阳市一个网友非常有诚意的发给他邮件,留下了真实的姓氏周先生、QQ号码和手机号码,此人后来就成为了本案的被告。经过双方多次网络及手机联系,两人商定上海的王先生出初单给富阳的周先生,然后网上讨论出最终复式彩票,周先生再出资购买确定的彩票,中奖后按税后总金额三七分成,后王先生考虑到风险,故主动把自己的分成比例降到20%。然双方无任何书面协议,大多是网上的QQ聊天记录。在王先生的潜心分析和精心策划下,双方合买的第四次,2007年9月23日的足彩第2007067期即中1注一等奖若干注二等奖。兑奖之后,2007年9月27日王先生去了富阳,跟周先生见了唯一的一次面,当日由周先生在富阳桂花路的建设银行取出10万,然后存到王先生的卡里,并且说自己因为还债云云,手头不方便,其他部分以后再给。王先生表示谅解当时也没在意,回沪后,双方就剩下部分进行过沟通,不很愉快,周先生不同意按照20%给王先生了,最多再给他10万,还要等再次中奖之后再说。为此两人还动过气,QQ好友也相互拉黑过,要知道QQ好友拉黑之后之前的聊天记录就不存在了也无法找回了。2008年3月份左右,周先生又重新加了王先生的QQ好友,要求继续合作,此时王先生知道吃了一次亏了,但是觉得合作还是可以的,于是双方改变了合作方式,用网上合买的方式来操作,这样中奖之后就各自按照二八分领奖了,就不会再象上次吃亏了。案情大致就是如此,王先生咨询可否拿回自己的20%,减去之前给过的10万,应该还有80多万左右。

  思路清晰,设计案件重现的核心证据

  纵观此案,可谓疑惑重重,头绪毫无,直接可用的证据基本没有,更谈不上证据链了。王先生仅见一面的名为"周峰"的人,30岁左右,称其为当地一家医院的医生,出生年月不详,家庭住址不清,社会关系不知。两人合作的短短几个月期间,周先生换过3个手机号码,论坛邮件里面一个,QQ聊天记录里面一个,近期使用的又是一个。对于合作买彩分成的事项更是仅凭王先生口述,至于中奖的彩票最终怎么组合,购买金额多少,何处网点购买,均不得而知。因为彩票的承兑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而且是保护中奖人隐私的,何人领奖何时领奖亦不得而已。期间QQ聊天记录只有从2008年3月间开始有保存,之前因QQ好友拉黑双方关于合作买彩以及对于中奖后二八分成的记录丢失。10万元系王先生把卡交给周先生去银行操作的,不是直接划帐的,是由其先取出10万再存进10万的,所以其是否用真实姓名存取填写也不得而已。所有的线索都是若隐若现,或者说仅仅是线索,还需要落实,但是这个落实又会遇到实际操作的困难和取证的限制。

  对于这么多不得而知的问题,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经过综合分析后,判定现在唯一的优势就是还可以按照最后一个手机号码正常联系到周先生,要重现几个月前的合作约定和中奖事实,只有让周先生自己说出来才最好。于是跟王先生沟通,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那么你的利益还是可以争取的。但根据现有的材料是不够的,现在再要周先生跟你签订什么协议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就需要把这个事情的过程进行一次重现或者大致的描述,而现在最有效的联系办法只能是通电话,采用手机对手机通话直接录音的方式,确定上述事实。如果这个可以做到,那么这个案子的操作就可以进行下去,所以这个最重要的成功的电话录音的质量和内容将会是决定此案进行下去的关键。

  开始精心设计这个通话录音的内容,其间需要涉及1、分工合作确定复式彩票事实;2、双方当初约定事实,分成比例;3、周的中奖金额,分成金额;4、已付10万事实。经过多次熟悉和演练,王先生于2008年3月20日15:03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周先生的手机,并同步把通话内容录制保存在手机里面,此录音时长18分12秒,基本涵盖了需要涉及的4个方面,也基本把整个事情进行了一次重现,最重要的是说到了:周大哥,你心里话说,如果当时你中奖之后你这里没有什么外债,也什么酒吧也不怎么亏钱,你会不会把这个百分之二十就是这个九十万给我?周先生的回答是:我完全会这么做,我百分之百会这么做。

  经过反复听取该录音证据,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让王先生把当月的手机通话详单拉出来,找出该通话录音时候的记录来佐证此录音的真实性。现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案件的核心证据,来展开其他的重要证据的收集和确认,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异地智取,揭开对方当事人的神秘面纱

  下一步就是确定被告身份问题了,从合作到见面给付10万,王先生都是一直称呼其"周大哥"的,其间"周先生"说过他叫"周峰",具体怎么写不知道,还提及他在医院工作,1976年的具体月日不知道,就这么多信息了。

  按照正常的方式,直接拿着事务所的介绍信就去公安局查户籍资料不就完了,可谁想没那么简单。买了张富阳市地图,找到检察院、人民法院、甚至司法局都有,就是找不到公安局,弄得买地图的老板也挺纳闷儿,还不如直接问人呢。找到了公

  安局了寻到了户政科,表明来意,居然说律师查户籍资料需要浙江省的律师协会的介绍信和律师证才可以查,我们持有的是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不能查,严重搞不懂莫非整个浙江省的所有律师事务所没事儿就得去律协开介绍信?一边在跟户籍警解释上海的惯例与浙江律协的差异,一边就跟户籍警描述咱的不容易那个跋山涉水那个翻山越岭千里迢迢来富阳查这个资料多不容易云云,看来任何事情沟通都是有效果的,户籍警看我们也挺诚恳的,就答应帮我们查了,叫我们填写姓名和具体的出生年月,我们只知道年份,先按照"周峰"来查吧,这一查不要紧,查出来36个"周峰",看看有没有1976年的,没有,再查"周锋"有22个,还是没有1976年的,查"周枫""周风""周丰"均无符合1976年的条件的,那我们就想是不是王先生把1976年搞错了,实在不行把所有的都打印出来让他辨认得了,反正有照片的,户籍警开始不耐烦了,说一张介绍信只能查一个户籍资料,查此5、60个需要5、60张介绍信,而且一下子查这么多要汇报领导的,明显给我们增加门槛了。看来这个路走不通了,我们就赶紧按照医院的线索去查,查到一家确实有叫"周峰"医生,电话打到医院总机怕惊动这个"周峰"要了人事科的分机,说是病人家属约好了周医生来看病,问其分机是多少,对方回答:你们找心血管内科的周主任啊,是XX分机,你们今天可以去找他的,今天上班的。好嘛,还是一个主任医师,马上要王先生网上查询辨认,等到我们赶到该医院,正准备找人事科了解下其出生年月时,王先生从上海电话打过来说不对的,此"周峰"有40多岁,而且戴眼镜,长脸型,不对的,肯定不是此人,这个医院的线索走不下去了。

  再想从银行的路线走,因为当初在富阳桂花路的建设银行,"周峰"曾经给过王先生10万元,但是考虑估计银行肯定要持法院的调查令才肯的,而且当初是"周峰"从自己的账户先取出10万元,再存到王先生的卡里的,是王先生把卡给"周峰"由其操作的,所以要查王先生当日的流水的前一个流水号的操作的取款人的姓名,这个难度更甚于刚刚户籍警开的条件呢,看来也走不通。而且案子还没立,被告信息不确定,要由法院来帮助原告没立案之前开调查令确定被告身份来达到立案的目的,估计就是法官属于原告的法定回避人员也不敢轻易造次。

  于是从唯一的确定的线索手机号码来查,王周2人联系用过的周的共有3个手机号码,经确认为2个联通1个移动,最近在使用的被录音的那个是联通的,所以从最近的一处联通公司开始,找到服务台指导小姐,说明我们的来意,得到的回答是很抱歉需要为用户保密的,如果需要调取用户的资料需要持有公检法的工作证的人并开具介绍信到当地的联通公司总部客户资料科才可,又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是不是就此回头呢,实在是心有不甘啊,于是问导服小姐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身份证实名登记,由此来确认此线索是否有继续查下去的必要,所幸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于是继续奢侈的追问导服小姐该手机号码的用户是否姓周,也才决定是否继续从手机号码的线索上面想办法,导服小姐不肯肯定回答,再说就是属于为难她了,只是表示说可以继续去查,于是能确认是姓周,那么这个就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线索。事已至此,这个线索也貌似查不下去了,至少说通过正常的手段是肯定查不到了。而且要想通过法院查也是跟银行流水单的线索一样,没有可能性。

  既然正常的途径不能走下去,异地办案一时也找不到协助的同行之类的,而且确认被告身份这个事情也不一定就能帮的上忙的。于是开始设计获得信息的机会,就在跨进当地联通总公司楼下的营业厅的一霎那,灵光一现,于是在一张纸上写下那个手机号码,到客户服务台去跟操作员小姐说:我有个朋友到外地去了,手机没钱了,打电话叫我帮他充值,姓周,号码是多少多少,看看里面欠费了没有?操作员小姐说稍等的话语刚落,已经按照纸上的号码输入电脑,查询出用户名跟使用状况了,因为联通公司操作系开放式办公的,所以一边假装核对号码核对姓名一边就顺利的看到了用户名的信息了,在顺便一瞟身份证号码中的7位之后的几位数字,确定下年月日。操作员小姐说还有几十块,暂时不欠费,按捺住内心的喜悦说既然不欠费就不充了,还有个他的另外一个手机号码看看是不是欠费呢,于是报出另外一个联通号码,经查也是该用户的但是已经因欠费70余元停机一段时间了。再依葫芦画瓢的确认另外一个移动公司的手机号码用户也系同一人。当时那种四两拨千斤的开心呐,那个自我内心的满足感成就感啊,不是现在的纸笔所能表达的,就说嘛,再狡猾的狐狸也是斗不过好猎手的嘛。

  有了这个关键的信息,再回到市公安局户政科仅查一个三个字的周先生户籍资料,且有确切的出生年月,于是得到通融也没有重名而且此人也是在一家民办的医院工作,把打印出带有照片的完整的户籍资料给王先生的确认后,便圆满的完成了对被告身份的确认,至此也才正式的接受了王先生聘请,成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丝丝入扣,编织有效完整确凿的证据链

  鉴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作协议,大多数的合作事项也均在网络上完成,导致证据的效力成为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对来说问题也不是很大,经过联系公证处的公证员,把最初的原被告论坛里面来往邮件,以及双方2008年3月份以来继续合作买彩的交流长达300多页的QQ聊天记录都进行了公证;原告的账户变更信息;原告的手机通话信息;语音录音材料的文字整理;这些相互关联的证据都构成了证据目录的组成,之后也成为了定案的证据和判案的依据。顺便说下,在提交法院的证据目录里面对于300多页QQ聊天记录没有全部递交,只是截取了其中的关键性部分,也才引起了法庭质证时候的一点喜剧效果。

  立案之初对于本案的案由,也经过了深思熟虑的探究,不少同行会认为我会以《合同法》中的"合同纠纷"为案由,因为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嘛,而且本案争议主要焦点就是关于此买彩的口头合同的约定。鉴于上述证据的取得以及性质的考虑,我把案由定为"个人合伙纠纷",如何理解呢,就是为了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纠纷来诉,那么对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等等均有原告举证,包括表现形式为口头合同,包括合同内容的确定等等也将成为原告举证的范围。而用《民通意见》中的"个人合伙纠纷"来做案由,就相对简单了许多,个人合伙的成立只需要有利润分成比例就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存在了,而对个人合伙之间的合伙协议,协议形式,协议成立效力等等则不做要求,而本案中,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10万元,可是视为是部分履行了合伙协议,起诉被告继续履行就是咯,这样不仅仅使得案件的举证责任降低,而且也让案件的认定简单了许多。当然人算不如天算,虽然立案时候是按照我的"个人合伙纠纷"案由立的,主审法官还是为了慎重起见,特地把本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彩票买卖纠纷"。这也就是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院公布确认的民事案由中的新案由第101项。

  游刃有余,帷幄全盘变数于我胸

  进入到案件的审理程序了,倒是有点出乎意外的顺利,被告未出庭,代理律师对于证据中的原被告双方的来往邮件,给付10万钱,手机号码及录音内容对方均认可,搞得我倒是之前打硬

  仗的准备没发挥作用。被告代理律师对QQ聊天记录的形式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只有经过公证过的才认可,而这点我又有点搞突袭的感觉,不好意思,已经经过了公证,是不是都认可?!此时向法庭递交了全部的公证文书。被告代理律师又提出一个说法是被告并未中奖,之所以给原告10万,是谎称自己中奖才引出的这场不必要的官司,还提出要求法庭去杭州体彩中心核实的请求。

  其实被告鉴于足彩不记名不挂失持有即承兑的特点,想暗渡陈仓呢,这点当初我们也预见到了,本来认为一般如此重大的奖项让他人代领的可能比较小,而且被告已经自己属于见钱违约的人,又如何轻易信任别人代领此巨额奖金呢。历经后面的庭审,法院的落实,才得知是被告让其母代为领奖的。不过被告忘记了一点,足彩跟一般的彩票不一样,足彩的判断是需要很高的判断技巧的,不是一个60多岁连足球队名都说不全的老太太愿意随便花12288元的代价去买的。判定被告为彩票的所有人,被告母亲为代领人是符合常理的。结合中奖之后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而在富阳地区10万元差不多属于一个中产阶级1年的收入了,能随便给给的嘛。最终法院也采信了原告的观点,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83万余元。

  厚积薄发,不轻言放弃才是律师英雄本色

  回想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可以说几经周折又起死回生,一点一点的串起一张分量很重的判决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行业里面的一句老话:没有完不成的委托事务,只是看你怎么去做!的确,方式方法很重要,灵活机敏多变的解决遭遇到的实际困难才是一个律师需要修炼的真功!

  而且对于律师来说,特别对于年轻的律师来说:事虽难,做者必成;做虽难,强者必胜!千万不能轻言放弃,开动脑筋,发散思维,深入社会,不拘泥常规,增强解决问题的方法。

  行不行,做了才知道,谁都会有机会!

  撰稿人:上海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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