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庞某
原案申请人:庞某
原案被执行人: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异议请求:追加原案被执行人的股东刘某、夏某为被执行人。
庞某与某家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未委托律师,法院判决庞某胜诉,但执行阶段却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庞某找到王鹰律师,咨询是否还有可能执行到钱,王鹰律师接案后,查阅了其判决书、执行申请书等材料,认为应追加股东刘某和夏某为被执行人,但庞某起诉时并未将两股东作为被告。于是,王鹰律师先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了两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出资情况,发现两股东并未实缴出资。于是王鹰律师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法院随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紧接着,王鹰律师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对股东刘某、夏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加条件,裁定追加两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庞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两股东此前对庞某避而不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主动联系了庞某,表示愿意分期支付。于是在法院、律师、当事人几方协调下,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