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某
委托代理人:王鹰律师
被申请人:某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 从事焊接工作,约定月基本工资为7200元,加班另外计算, 工作地点位于被申请人承包的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焊装车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6月7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安排下搬运汽车架子,被汽车架子砸伤,经丹阳市人民医院、常州九州金东方医院治疗, 于同年6月16日出院,住院9天。2023年11月10日,丹阳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4年6月 24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拾级。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王鹰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天×50元/天)、护理费1000 元(10天×100元/天)、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元(3月 ×7200元/月)、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0元(7 月×7200元/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元;上述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11000元。
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 7日在万象车间工作时被汽车架子砸伤,即送丹阳市人民医 院、常州九洲金东方医院治疗,于6月16日出院,住院9天。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证明 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3年5月16日至5月31日的工资4627.88元,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3年6月1日至6月7日的工资1425.63元、受伤后的 生活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为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工作,也是在该公司受伤,申请人仅是通过领导介绍由被申 请人带至该公司工作,事实上受伤后被申请人已支付3个月 工资,且其仅工作6天左右就受伤,应当由某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承担伤残待遇,请求依法裁决。
仲裁委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 事焊接工作,工作地点位于被申请人承包的某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焊装车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费。2023年6月7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安排下搬运汽车架 子,被汽车架子砸伤,经丹阳市人民医院、常州九州金东方 医院治疗,于同年6月16日出院,住院9天。申请人住院期间, 被申请人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2023年11月10日,丹阳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2024年6月 24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 拾 级 。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 知书以合法生效,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故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关工伤待遇。
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单方解除劳 动关系,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权利。申 请人与申请仲裁时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本委予以 确 认 。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江 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 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未派人对工伤职工进 行护理的,应依法支付护理费。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 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本委根据申请人的住院天数计算住院 伙食补助费270元(9×30)、护理费900元(9×100)。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申请人的 月工资标准。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 的月工资标准,故本委参照其受伤时即2023年度丹阳市社会 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4494元,以此标准计算其相关的工伤待 遇。申请人主张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有据,本委计 算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3482元(3×4494)。
关于交通费。申请人主张交通费,因其未提供票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 工致残拾级,用人单位应当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支付7 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委参照上述缴费基数标准 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31458元(7×4494)。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 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镇江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为 拾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1.2万元。申请人于申请仲裁时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 动关系,其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12000元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 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 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十 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某电子公司与史某终止劳动关系和工 伤保险关系。
二 、某电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一次性支付史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900元、停 工留薪期工资1348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58元、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元, 合计83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