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律师。
被告:某光学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
被告:傅某
原告自2023年8月起为被告提供镜片加工服务,2023年11月8日,经原告与被告傅某结算, 被告结欠加工费321562元。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加工费,尚结欠191562元未能支付。被告傅某系汤某妻子,曾用其个人微信向原告支付货款。王鹰律师接案后认真梳理了证据材料,最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91562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险。
本案在立案、保全后,开庭前,被告主动联系了原告欲和解,在法院、律师、当事人几方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
一、被告某光学公司结欠原告梁某价款17 万元,该款由某光学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 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余款12万元自2024年7月起于每月月底 前各支付原告2万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 、被告傅某对被告某光学公司的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如两被告有一期未能按约足额给付,两被告需承担以未 付价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且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 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 、诉讼费减半收取206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保单保 函费1046元,合计4882元,由被告某光学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
原告同意先将其账户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