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产妇(28岁)因“孕2产0孕37⁺³周先兆临产、胎膜早破”入住某三级医院。诊疗经过如下:
1. 分娩过程:医方行会阴侧切术+产钳助产术,以LOA位娩出活婴(11月1日)。
2. 术后并发症:
11月8日因“会阴侧切伤口裂开”再次入院,诊断新增“产褥期会阴侧切裂开”;
11月14日行会阴侧切伤口二次缝合术;出院诊断提示“直肠阴道瘘?”(12月29日);
次年7月17日外院确诊直肠阴道瘘。
二、笔者对于医疗过错的分析
1. 产钳助产术并发症处理不当
会阴Ⅲ度裂伤是产钳助产的已知并发症,但医方手术记录未详述裂伤程度及缝合细节,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手术记录完整性的要求。
2. 围术期感染预防措施缺失
对于Ⅲ度裂伤患者,医方未按规范给予静脉抗菌素预防感染及抑制排便药物(仅采取禁食水),导致伤口污染风险增加,直接影响愈合。
3. 二次缝合术存在程序过失
时机错误:择期手术应在3个月后组织修复期进行,但医方在首次术后13天即行二次缝合(11月14日),违反《妇产科手术操作指南》;
术前准备不足:术中医师从直肠掏出软便30g,证实肠道准备不充分,增加感染及瘘管形成风险。
三、因果关系认定
1. 直肠阴道瘘的直接诱因:
医方未有效控制裂伤部位污染(禁食水替代药物抑菌)、二次缝合时机过早及操作不规范,共同导致伤口愈合不良,最终进展为直肠阴道瘘。
2. 免责抗辩不成立:
虽产钳助产本身可能引发裂伤,但术后规范管理可避免瘘管形成,故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责任判定结论
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对会阴裂伤的围术期处理存在重大过失,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6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