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医疗事实
患者基础情况
高危妊娠背景:34岁孕妇,确诊抗磷脂综合征(APS),既往因此导致2次流产,此次为第三次妊娠,孕26⁺⁶周入院保胎;合并妊娠期甲状腺功能减退。
治疗方案
免疫调节:口服阿司匹林(抗凝)、泼尼松(抗炎),静脉丙种球蛋白(免疫抑制);
胎儿支持:促肺成熟治疗(地塞米松)、能量合剂及氨基酸(营养支持)。
病情恶化过程
时间线:
1月24日入院,无规律血压监测记录(病历缺陷);
2月2日(孕28⁺¹周)突发血压升高(>140/90mmHg)、尿蛋白阳性(重度子痫前期标志);
2月3日确诊胎死宫内,引产后见胎盘早剥2/3。
二、医方过错的法律定性
1. 违反高危妊娠监测规范
血压监测失职:
患者系APS合并子痫前期高风险人群,根据《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需每日监测血压及尿蛋白。医方未建立血压记录,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血压骤升(从正常值→重度升高),违反基础观察义务。
胎动/胎心监护缺位:对APS孕妇,胎心监护应≥2次/日(孕28周后),但病历未体现恶化前胎心异常记录,错失抢救窗口。
2. 抗磷脂综合征管理缺陷
未升级抗凝方案:
患者突发血压升高+尿蛋白阳性时,已符合“产科APS进展”指征。规范要求立即将阿司匹林联合肝素抗凝(尤其子痫前期),但医方未调整方案。
补体炎症控制不足:重度子痫前期需检测补体活性(如C3/C4),必要时加用羟氯喹抑制补体激活,医方未响应。
3. 病历实质缺陷
入院至病情恶化期间无血压、尿蛋白定量动态记录,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5条(病程记录需反映病情变化),导致无法追溯责任节点。
三、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
鉴定结论逻辑:APS本身是胎死宫内的主要病因(占60%-70%),但医方未及时发现子痫前期并干预,加速胎盘早剥进程,与损害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30%-40%)。
医学作用机制
APS原发病:抗磷脂抗体→胎盘血管血栓/炎症→胎盘灌注不足→胎儿缺氧;
医方监测失职:延误子痫前期诊断→未降压/抗凝→胎盘螺旋动脉痉挛→早剥面积扩大至2/3。
笔者案件小结:本案通过锁定血压监测缺失及子痫前期响应延迟两项客观过错,结合APS病理特殊性,确立医方次要责任。同类纠纷维权需重点审查入院至恶化期间的生命体征记录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