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关键事实
患者情况:65岁男性,因“突发意识障碍2小时”急诊就诊
既往史:高血压Ⅲ级(极高危)、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脑梗死后遗症
急诊检查: 心电图示ST段抬高(提示急性心梗风险)、血气分析氧分压59mmHg(符合呼吸衰竭标准)、头CT未见出血灶
查体表现:意识朦胧、言语障碍、左侧肢体活动不利
诊疗过程
1. 急诊阶段:诊断“脑梗?心梗?”,未行静脉溶栓治疗、未向家属告知溶栓治疗选项及时间窗
2. 入院后8小时内:未复查心电图、心肌酶谱、无病情观察及病程记录
3. 突发死亡:入院8小时后猝死,临床未明确死因
未建议尸检
二、医方过错的法律定性
1. 违反脑卒中诊疗规范
溶栓义务缺失:患者到院时发病仅1小时,符合《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指南》静脉溶栓时间窗(4.5小时内),医方未评估适应症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患者救治机会。
监护失职:对ST段抬高(急性心梗标志)及呼吸衰竭(氧分压59mmHg)患者,未按危重症监护标准定期复查关键指标(心电图、心肌酶应4-6小时复查)。
2. 违反注意义务
复合风险忽视:患者同时存在脑梗、心梗、呼衰三重危重症,医方未启动多科会诊或重症监护,未评估疾病交互风险(如心梗诱发脑灌注不足)。
3. 病历及告知缺陷
病程记录缺失:入院后8小时无任何病情记载,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尸检告知缺位: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死因无法明确,构成证据灭失。
三、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认定
鉴定结论依据
死因推定:因未尸检,鉴定机构根据临床资料(ST段抬高、呼衰、陈旧心梗)推定“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此结论符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未尸检案件的死因认定规则。
过错关联性
监护缺位:未复查心电图/心肌酶,延误急性心梗识别,加速心源性猝死;
溶栓未履行:剥夺脑梗有效治疗机会,可能加重神经功能损害。
责任比例:鉴定认定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参与度20%-40%),依据:
“患者自身多器官衰竭系死亡高危基础,但医方病情观察及化验检查不及时、未告知溶栓及尸检义务,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原文逻辑
同类型案例参照
未复查心电图致心梗漏诊 → 次要责任(30%);
脑卒中未溶栓+未尸检 → 次要-同等责任(40%);
本案采纳标准:次要责任(30%),符合过错严重性及基础疾病权重平衡原则。
四、赔偿计算核心依据
法定赔偿项目
基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精神抚慰金:因未尸检导致死因争议,家属精神痛苦加剧,可支持5万-8万元(参照10%顶格比例)。
责任比例折算:总损失金额 × 次要责任系数(30%) = 医方实际赔偿额。
笔者总结:本案揭示了对基础疾病复杂患者的系统性监护要求。医方因聚焦单一诊断(脑梗)而忽视全身高危因素监测,最终因程序违规(未告知溶栓)及客观失职(未复查检查)承担次要责任。通过锁定违反强制规范及病历实质缺陷,在死因未明情况下仍获30%责任比例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维权路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