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诊疗历程:
1. 2005年7月,患者因高度近视于天津眼科医院行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术后视力:右眼0.5,左眼0.6(治愈出院)
2. 2008年5月,右眼人工晶体鼻侧袢脱落,行复位术,术后视力:右眼0.8(晶体在位)
3. 2009年8月,左眼人工晶体颞侧脱位,行复位术,术后视力:左眼0.09(伴角膜水肿、房闪(+))
4. 2009年12月-2015年4月,持续在门诊复查,最终视力是右眼矫正0.4,左眼矫正0.01。后确诊病症:角膜内皮失代偿、大泡性角膜炎、左眼角膜混浊。
损害后果:双眼视力障碍构成七级伤残(标准:双眼矫正视力≤0.12)
医疗过错焦点:术式选择双重失当
1. 手术指征评估缺失:患者高度近视+多次眼部手术史,角膜内皮功能已受损(术后角膜水肿、房闪阳性为预警);医方未行角膜内皮显微镜检查,未评估细胞密度即实施复位术。
2. 替代方案未予考量
国际指南要求:对人工晶体反复脱位且角膜功能临界者,应优先采用虹膜固定术或巩膜层间固定术;复位术操作直接加剧角膜内皮损伤,导致不可逆的角膜内皮失代偿。
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意见书》认定:
“医方行人工晶体复位术,术式选择欠妥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责任比例提示:医疗过错参与度参考范围50%-70%(基于角膜损害不可逆性及手术直接关联性)
笔者警示:
眼科手术的术式选择需坚守 ‘代偿能力红线’原则,对高度近视多次手术者,机械性复位操作是压垮角膜内皮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