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2月24日,李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G345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路段,与由北向南行驶赵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入淮南****医院进行相应治疗,经司法鉴定,赵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事故车辆皖***小型轿车在****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
办案经过: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樊传好律师,认真听取赵某某陈述,分析案情,搜集、固定证据,为赵某某准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2月20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樊传好律师按时参加本案庭审,发表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2024年1月8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1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