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
尤金堂,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晓虎,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其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并在《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牡丹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副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知悉并理解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第三条第 2款约定:牡丹贷记卡条款1. 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某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7433.08元及至2023年4 月13日的积欠利息140816.50元,合计为188249.58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某银行欠款本金47433.08元、截至2023年4月13日利息140816.50元,并以本金47433.0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上诉意见】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法庭对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围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对方当事人的答辩,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案涉信用卡纠纷中争议的告知义务、利息过高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应如何认定?针对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证据,经查,一审过程中原告已经提交催收明细证明催收过程,故本案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情 形;另李某某在某行营业部填写申请表, 并对申请表中请您确认签名一栏黑体字部分即:“本人已阅读全 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李艳洋本人进行抄录并签名 确认,据此,此节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情形,该点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 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经查,案涉信用卡逾期后在收取利息的基础上另行加收违约金、复利等费用, 在长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致使利息过高,对于年化利率超出24%的 部分,即:本金47433.08元×2870天×24%÷365为89512.07 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 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 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 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 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 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 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 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应依照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李某某的该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7433.08元、截至2023年4 月13日利息89512.07元,并以本金47433.0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给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标的额与大多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比相对较小,本息合计十几万,但对个案的持卡人却压力非同一般,委托人在外打工经济拮据,二审代理费律所免收。尤金堂主任律师带队亲自承办,一审未能正确裁判,上诉二审,经过努力二审改判,挽回损失(减少利息)5万余元,这对一个打工人意味着什么,一年的工资……,团队律师深知案件标的额虽然不大,但个案的指导意义重大!
当下,信用卡违约率升高其中不乏市场就业率、经济收入低,市场经济不景气、银行业管理等诸多因素。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颁布具有针对性、适用性、有利于保护人民权益的司法解释,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担当。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银行主张的利息计算过高,信用卡纠纷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借款纠纷,应综合考虑予以适当减少。但案涉信用卡逾期后在收取利息的基础上另行加收违约金、复利等费用,在长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年化利率超出24%,致使利息过高,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提出的本息合计超出上述标准的主张,显然错误!
【案件警示】
作为信用卡持有人要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按期归还借款,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及时偿还的,应积极与发卡行协商争取分期还款。同时,要计算好应还利息等费用,对与发卡行提出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等费用及时提出质疑,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广大信用卡持卡人切勿恶意透支不还,实践中具备一定条件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作为金融企业-信用卡发卡银行,在清收信用卡借款时应认真计算应得利息等费用,对于超过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保护以外的相关等费用应主动减让,不要额外增加主张。做强管理和服务,勿与民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