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 ) 粤5 381 民初 5 32 3号
原告: 梁某炫, 女, 1985 年6月6某出生 ,某族,住罗定市xx街递区屋社区工业大道三路xx花园 A栋xxx房 。
原告:邓某明 , 男,1985 年6月1 9某出生 ,某族,住罗定市罗 平xx路村委水溪xx号 。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军,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币xx街道工业三路本厂内(办公综合楼)(即罗定市皇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房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梁某炫、邓某明与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 本院于2021 年1 2 月17某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向本院提出 诉讼请求 :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25531. 50 元及利息 67 36. 88 元( 利息以 255 31. 50 元为本金 , 自 201 6年6月30某起 按LPR 利率计至起诉之某为 6736. 88 元, 余下利息计至被告所欠面积差异款什清之某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2979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1 6年6 月30某在罗定市南洋花园售楼处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 60618 04 ,该合同约定原告所购的 A栋5 01 号房 建筑面积为137. 86 而, 套内建筑面积11 3. 56m' , 公共分摊面积 24. 30m 飞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 4625.28 元, 总金额人民币 525247 元整;合同第五条第 3项约定, 差异值超过 3%以上( 不含本数 )的, 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签订合同后,原 告方按合同约定的套内建 筑面积 11 3. 56 而和每平方米单价为 46 25. 28 元向 被告支付了首 期 购房款 21 5247 元, 余款31 0000 元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201 9年1 2 月1 6某 , 经罗定市自然 资源局确认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 1 40. 81 m' ,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 1 08.04m' ,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32. 77 m'0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 了 5. 52m'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 - 4. 86%, 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误差 部分的房价款 255 31. 50 元以及利息。另外 , 原告于 2 017年10 月1 9某收 楼后,被告于 201 9年12月1 6某才为原告 办好不动产权证,被告逾期办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 约金 , 被告逾期时间 自 201 9年1 0月9某起算,计至 2 019 年12月1 6某止 ,共计逾期天数为 69 天,以原告购房款 525247 元为基数,原告请求法院酌情按年利率 3%的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 式为 :69 天X(0. 03 X 525247 元 7 365 天/年)=2979 元。在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后 , 原告以及众多业主曾多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按规定结算产权面积缩水应承担违约责任款项,但被告方均以各种借口拖延。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梁某炫、邓某明及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梁某炫、邓某明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25531.55 元。
二、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什原告梁某炫、邓某明逾期办证违约金 1 0504. 94 元。
三、由原告梁某炫、邓某明补交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 司公摊面积差异款 27 77. 49 元。
四、案件受理费 341 元, 由被告罗定币 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五、以上扣减原告梁某炫、邓某明需要补交给被告xxxx房地产有限 公司的 公摊面积差异款 27 77. 49 元后,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 司共应支付 33600 元给原告梁某炫、邓某明 ,该33600 元分两期支什完毕 , 第一期在 2022 年3 月1 7 某 前支付1 68 00 元, 第二期 在 2 022 年7 月1 7 某前支付168 0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