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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23-10-30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粤 0311 民初 5285

原告:深圳华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 区XX街道XX社区XXXB 法定代表人:陈某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系广东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零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 道XX栋X法定代表人:朱某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270804.2 元未付; 二、被告同意从 2023 8 月开始,将货款 270804.2 元分 三期偿还原告,偿还的时间如下:12023 8 30 某前,被 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90000 元;22023 9 30 某前,被告 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90000 元;32023 10 30 某前,被告 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90804.2 元; 三、被告如期履行完毕上述支付义务之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被告若逾期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未 付款项一次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从逾期之某起以未付 款项为基数依据同期 LPR 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 2905.93 元,保全费 2024 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三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陈 治 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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