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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23-10-30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粤 0311 民初 6693 号

原告:深圳华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XX街道XX社区XX巷X号X栋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广东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军,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捷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光明区XX街道XX社区XX工业区玉信路 XX 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深圳华X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 76440.1 元(人 民币,下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 1750.06 元(利息自 2022 年 4 月 12 某起算,以 76440.1 元为本金,按 LPR 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某止,暂计至起诉之某为 1750.06 元);3、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经原告深圳华X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捷X公司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9 某,被告深圳市捷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华X有限公司货款 76440.1 元、利息 1750.06 元。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已 支付的保全担保费 800 元。上述款项合计 78990.16 元; 二、原告深圳华X公司同意被告深圳市捷X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合计 78990.16 元,以上款项均转账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内,户名:深圳华X公司,三、若被告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的, 则原告有权按照上述约定的剩余未付全部款项和利息(以 76440.1 元减去已支付金额为基数,按 LPR 的 1.5 倍计算,自 2022 年 4 月 12 某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某止)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四、若被告已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后, 双方就本案所有权利义务终结,一方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 1754.76 元,减半收取 877.38 元,保全费 801.9 元,合计 1679.29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自愿承担,被告须 23 于 2023 年 3 月 25 某前迳付至原告上述指定账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琼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间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琳 书 记 员 黄 卫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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