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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23-09-19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 ) 粤5 381 民初 5 318 号原告: 黄辉 ,男 ,1 995 年9 月29 出生 ,族,住罗定币xx镇垀塘村委 。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军,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工业三路本厂内(办公综合楼)(即罗定市皇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女,公司员工。

原告黄辉与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 月1 7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 2473 1. 1 5元及利 息9767.1 2 元( 利息以2473 1. 15元为本金 ,自 201 4年3月27 LPR利率 计至起诉之 9767. 1 2 元, 余下利息计至被 告所欠面积差异款清之止)。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什逾期办证违约 3784 8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 201 4年3月27 在罗 定市南洋花园售楼处答订《 广东省商 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 4030782, 该合同约定原告所 购的Cxxx房建 筑面积 为1 06. 7 6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 筑面积6 0平方米 ,公共分摊面积 15. 1 6 平方米; 该合同 第四条 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4755. 99 元, 总金额 4 35649 元; 合同第五条 第3项约定, 差异值超过3%以上( 不含本数 )的, 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91. 6 0平方米和每平方米单价为 4755. 99 元,向被 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1 35649 元,余款300000 元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201 9年7月1 5,经罗定市自然资源局确认产权登 记建 筑面积为1 06. 3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86. 4平方米,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19. 9 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 约定面积 少了 5. 2平方米,面积差异百 分比为 - 5. 68 %;

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误差部分的房价款24731. 15元以及利 息。

另外, 原告于201 5年8月28 收楼后 ,被告于201 9年7月1 5才为原告办好不动产 权证,被告逾期办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时间自 201 6年8月23 起算 计至 2 01 9年7 月15 ,共计逾 期天数为 1 057 天, 以原告购房款 4 35649 元为基数 , 原告请 求法院 酌情按年利率 3%的标准 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 1 057 天X (0. 03 X 4356 49 元 7 365 天/年)= 378 48 元。在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后,原告以及众多业主曾多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按规定结算产权面积缩水应承担违约责任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

综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黄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 2473 1. 15元。

二、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 司支 付原告 辉逾期办证违约金871 2. 98元。

三、由原告黄辉补交被 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 司公 摊面积差异款 1855. 87元。

四、案件受理费 804 元, 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五、以上扣减原告黄辉需要补交给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 司的公 摊面积差异款 1855. 87元后, 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 限公司共应支付 32392. 26 元给原告黄 辉,该32392 . 26 元分两期支 付完毕, 第一期在 2022 年3月1 7前支 161 96. 1 3元,第二期在 2022 年7月1 7前支 161 96. 1 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 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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