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 ) 粤5 381 民初 5 321 号
原告 : 许某兰, 女,1984 年2 月1 2某出生 ,汉族,住xxx素 龙 街 道 xx村 委 新 村 。
原告:林某材,男, 1982 年7 月26 某出生 ,汉族,住xxx 素龙街道xx村委新村。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军,广东xx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xx街道工业三路本厂内(办公综合楼)(即xxx皇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许某兰、林某材与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 本院于2021 年1 2 月17 某 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向本院提出 诉讼请求 : 1 .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
28239 元及利息 6 094. 76 元( 利息以 28239 元为本金 , 自 2 017年1 月1 2某起按LPR 利率计至起诉之某为 6 094. 76 元, 余下利息计至被告所欠面积差异款什清之某止 );
2. 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什逾期办证违约金 1 4378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201 7年1月1 2某在罗 定市南洋花园售楼处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010773, 该合同约定原告所购的 A栋xx号房建筑面积为1 37. 86 而, 套内建筑面积 11 3. 56 m' ,公共分摊 面积 24. 30 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 计算, 单价为每平方米 511 5. 73 元, 总金额人民币 580942 元整 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 差异值超过 3%以上( 不含本数 )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签订合同后, 原告方按合同约定的套内建 筑面积 11 3. 56 而和每 平方米 单价为 511 5. 73 元向被 告支付了 首期 购房款 18 0942 元,余款400000 元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2020 年1 月8某, 经罗定市自然资源局确认产权登记建 筑面积为 1 40. 81 m' ,其中套内建 筑面积 1 08. 04m' , 公共分摊建 筑面积 32. 77 m' 。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 面积少 了 5. 52m'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 - 4. 86%, 因此,被告应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误差 部分的房价款 28239 元以及利息。另外 ,原告于 2 01 7年3月28 某收楼后 ,被告于2020 年1 月8某才为原 告办好不动产权证 ,被告逾期办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逾期时间自 2 01 9年3月18某 起算,计至2020 年1 月8某 止,共计逾期天数为 297 天,以原告购房款 580942元为基数 ,原
告请求法院酌情按年利率 3%的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 式为 : 297 天X (0. 03 X 58 0942 元 7 36 5天/年)=1 4378 元。在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后 ,原告以及众多业主曾多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按规定结算产权面积缩水应承担违约责任款项,但被告方均以各种借口拖延。
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许某兰、林某材及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许某兰、林某材所购商品房套内面积差异款28238.83元。
二、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某兰、林某材逾期办证违约金 11 618.84元。
三、由原告许某兰、林某材补交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公摊面积差异款3072.01 元。
四、案 件受理费509 元,由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五、以上扣减原告许某兰、林某材需要补交给被告罗定币xx房地产有限 公司的 公摊面积差异款30 72. 01 元后, 被告罗定市xx房地产有限 公司共应支 付3729 4. 66 元给原告许某兰、林某材 , 该37B 4. 66 元分两期支什完毕 ,第一期在2022 年3月1 7某前支付 18647. 33 元,第二期在 2022 年7 月1 7某前支付 1864 7.3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