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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8-17


杨ZG XXXXXXXX日生 汉族 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TX公司 XXXXXX

XXXXXXXXXXXX

单位代表人 MM TX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ZG与被申请人TX公司因确认 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3年3月24 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7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骑手,2023年1月24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现 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确认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 24日期间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向本会递交如下证据,1、误工证明,载有“兹有我单位员工ZG……该员工自2023年1月7日到我单位担任全职骑手,工作至今,2023年1月24日,ZG发生交通事故受 伤,其后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处于请假期间,我单位未给其发放 请假期间工资”,其上加盖有被申请人处公章,证明劳动关系; 2、钉钉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绩效表、工资条、微信聊天记 录、转账记录,证明劳动关系。经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系打印件,并当庭展示 了手机中的相关截图及记录。被申请人收到仲裁文书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本会递 交答辩书。

本会经查,申请人ZG与被申请人TX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本会审理中,被申请人于庭后向仲裁提交了网上签订的自由 职业者承接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的电子文件 打印件,用于证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及签署误工证明系为申请人 办理交通事故理赔而出具。经质证,申请人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 均不予认可。

本会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误工 证明原件,清楚载明申请人自2023年1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请假等内容。基于该误工证明加盖有被申请人公章,且系 原件,而被申请人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由此造成 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故本会对上述证据予以釆信。虽然被申请人庭后提供了网上相关协议及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证据打印件,但真实性均遭对方否认,因被申请人又未能提供相关公证文 件,证明效力不足,故本会不予采信。综上,本会确认2023年1 月7日至2023年1月24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一系被申请人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确认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24日期间申请人杨ZG与被申请人T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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