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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6-27

刘某与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先、陈某城、郑某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307民初17343号

案  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15日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7343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城。

被告陈某城,男,汉族。

被告陈某先,男,汉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某坤,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先、陈某城、郑某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诉讼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承租深圳市海虹妇幼玩具批发城一商铺,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人民法院诉讼。2016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解除了双方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约定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租金222720元,双方因履行租赁合同及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租赁商铺所在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约定被告陈某先、陈某城、郑某坤对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中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因本协议产生诉讼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管辖作出约定的文书有三份,即《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和《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因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中已解除了《商铺租赁合同》,故本案中有效的管辖约定应为《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和《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约定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罗湖区人民法院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认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约定的管辖有两个,即本院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先向有管辖权的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某先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颜康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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