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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5-25

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廷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9号

案  由: 保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5年01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9号

原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郭奕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文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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