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宋皓律师
河南
从业5年 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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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3-04-2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

  被告:张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姜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740元及利息(以39740 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21年9月1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1 年 9 月 11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工资3199元和借款36 541元(共计39740 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 740 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以 39 740 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 年 9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X借款本金 39 740 元及利息(以 39 74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9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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