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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皓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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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经营部买卖纠纷,请求获得支持
更新时间:2023-04-2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XX纺织品经营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乙,丙,丁。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XX纺织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379356元及利息(以37935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LPR3.7%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为3119.1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甲、乙从原告处购买布料,其子丙与甲、乙共同经营。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司机丁负责提货,并在原告提供的《XX纺织》的欠款单上签字。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期间所欠的货款进行对账,对账单由被告司机丁、被告乙签名,最后一笔欠款单总金额为519944元。后2022年1月2日退货588元,被告2021年12月21日刷卡还款5万元、2022年1月29日转账还款5万元、2022年1月31日转账还款4万元,最后剩余欠款为37935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推诿拒付,将原告拉黑。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起诉后,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中货款变更为379353元,利息以379353元为基数计算。

  被告甲、乙、丙、丁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甲、乙从原告处进购布料。原告提交2021年10月6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的销售单显示,购货单位为甲,被告乙及赵会学在销售单签字。2022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乙(微信号:XXXX)发送微信“现在还欠379353元”、“569353元,11月9日刷卡5万,12月21日刷卡5万元,1月29日转账5万元,1月31日转账4万,现在余欠379353元”,被告乙未提出异议。2022年3月31日,被告乙发送微信“等疫情过去,生意会好转,客户就会转到老蒋卡上,我立刻让第一个给你转点”。经生效文书认定,赵会学系甲、乙的司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被告甲、乙从原告处进购货物,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甲、乙尚欠货款金额为37935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甲、乙清偿剩余货款379353元,被告甲、乙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货款已清偿,或证明剩余货款金额与原告主张不符,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间,本院支持以379353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7日)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丙、丁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XX纺织品经营部货款379353元及利息(以379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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