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宋皓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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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拿回10万货款
更新时间:2023-04-2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焦焦(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王二。

  原告张三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为被告先从原告处购买布料,货款在拿货后支付。原、被告与2022年5月1日进行对账,被告王二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三里子布货款100000元整(拾万元圆整);欠款人王二;2022年5月1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推诿拒付。被告李四是被告王二的妻子,和被告王二共同经营服装生意,其中2022年4月29日、2022年4月30日分别向原告转货款10000元、20000元,应当共同承担所欠货款的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616.67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LPR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1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王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发货,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货款在拿货后支付,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2022年5月1日,被告王二向原告张三出具《欠条》:“今欠张三里子布货款100000元整(拾万圆整)。欠款人王二。”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转款两次,2022年4月29日转款10000元,2022年4月30日转款20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提供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王二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张三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能够证明被告王二欠货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原告张三要求被告王二偿还货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未显示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应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为宜。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李四系原告王二的妻子,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四共同偿还货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货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三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被告王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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