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75号
案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5年02月09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7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廖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小店销售六合彩,进行非法赌博。至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销售点的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51,7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剑敏(兼)
书记员 黄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