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池XX在南充市成立工作室并雇请工作人员杨XX等人,从“中XX”等人处购买微信号和向地推人员韦XX等人购买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用于贩卖获利;池XX等人将购买和注册的微信号在电脑上进行备份登陆养号后,在网上贩卖给池XX联系的微信昵称为“别闹XX”、“萧X”等人员,卖出微信号所得款项由池XX等人收取。经查实,池XX向他人贩卖微信号共获取违法所得约 3.7万元。
本律师接受池XX的委托为其进行刑事辩护,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池XX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