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被告人陈X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成都往雅安方向行驶,行驶至318国道2652公里+990米处时,与行人廖X1发生碰撞,造成廖X1现场死亡、陈X受伤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调查,被告人陈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且自身体弱多病,建议对陈X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起刑点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最终争取到4年有期徒刑,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比较公平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