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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洪波律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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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2-02-22

2020年4月2日13时10分,被告王X驾驶川XX大中型拖拉机,搭乘XX,从名山区往百丈镇鹤林村方向行驶,行驶至318国道2636公里300米处时,与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川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X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6天后好转回家休养。

被告王X所驾驶的川18-0××××的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中国财保XX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XX现育有两子,长子X生于2014年10月23日,次子X生于2017年8月4日;原告李XX具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受伤前长期在外务工或从事交通运输业工作,并以相应收入作为个人及家庭生活来源。

本案事实部分均无异议,焦点在于原告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以及误工期的具体期限,经过本律师团队的各方调查取证和法律依据的收集,最终为原告争取到城镇标准且误工期计算最有利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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