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付洪波律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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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1-02-26

事实部分:被告梁X将拆除、更换旧彩钢棚业务承揽给被告刘XX,刘XX则雇请原告陈X等人从事该项作业。2019年6月17日,在旧彩钢棚的拆除过程中,原告陈X不慎从约4米的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受伤,原告陈X被送往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1月22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出院建议为:门诊随访,定期复查左肩部DR,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取除内固定物时间(二次取除内固定物手术需要住院治疗,费用约6000元,住院时间约1周,住院期间留陪护,加强营养,休息1月)。原告陈X共住院治疗158天,支出医疗费217060.54元,其中80000元由原告X支付,剩余137060.54元由被告XX支付。经原告委托,2019年12月26日,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陈X的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元。被告刘XX、梁X为原告等人购买有人身损害伤害保险,保险理赔款未支付给原告陈XX。

2、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抗辩原告提出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选任过错,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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