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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未取得合法产权证,如何主张继承
更新时间:2022-12-19

一、序言

在北京很多地方,存在这种拆迁方式:由乡镇政府牵头,集资进行“搬迁上楼”,乡镇政府发产权证。顾名思义,搬迁上楼实际上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建房。但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因此涉及到此类房屋的继承案件时,法院往往会以县级人民政府对该房屋先进行确权,后进行司法的裁判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遇到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法院出一份判决该如何制定诉讼策略?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村村民,2004年9月30日与镇政府签订拆迁协议,补偿王某2套房屋,分别于2006年6月16日、2011年12月14日办理房屋产权证,盖镇政府章。2022年王某居住的房屋因其儿子经常喝酒闹事,王某精疲力竭想分开单过,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析产继承诉讼。

(二)法院判决

律师收到委托人的材料后,给委托人分析本案的关键法律点,制定诉讼思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王某居住,待房本下来后另行处理所有权的问题。最后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屋由王某居住使用。

三、总结

遇到此类不具备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时,我们可以请求法院对居住和使用的权利进行分割。律师及时改变诉讼思路,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果主张分割所有权,法院一般都会判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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