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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夫妻一方可以要回
更新时间:2022-03-30
一、案情简介:

孙某与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苗某结识康某,之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6月起,苗某未经孙某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康某供其消费。截止至2020年9月13日共计赠与给康某631094.5元。


二、律师意见:

若赠予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三、法院判决:

经查,康某在与苗某交往期间接受苗某多次通过微信及银行向其转账的金钱及为其购置车辆的出资,康某虽主张其中微信转账系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但苗某不予认可,康某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认定二人之间形成金钱赠与关系。苗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康某的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其目的是为了维系二人的情人关系,违背社会公德、有违善良风俗,应予否定。但法院考虑忠诚方、出轨方、第三者以及社会风俗之间多方平衡的问题。保护了忠诚方,就会纵容出轨方不用负任何责任;保护了第三者,就会纵容婚外情、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苗某2020年9月前向康某赠与的金钱为小额转账的,非重要处理决定,且现无证据表明康某在二人交往之初就知晓苗某有家庭,故法院对苗某向康某的小额转账赠与认定有效,康某无需返还。2020年8月20日大额转账及购买小汽车赠与康某的行为,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孙某同意,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故对该两笔金钱赠与行为,本院认定无效,孙某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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