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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认购可否请求返还——构成欺诈可返还认购金并承担诉讼费
张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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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2与被告1系合作关系,被告2对被告1的项目进行方案宣传、导客带看、咨询服务并代收 客户认购定金。2021 年 11 月 28 日,原告到被告1开发的某小镇看房,当天,双方签订《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自愿购买被告1开发的房屋,该房屋产权面积 83.1 ㎡,折前单价 11571 元/㎡,折前总价人民币 961570 元。原 告签署本协议当天交付认购定金 150000 元。付款方式选择按揭 付款,原告须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前补款 117454 元并在被告1规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 610000 元 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具体首付金额由银行根据个人资质确定。若 原告未按约定日期补款并在被告1规定时间内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原告自动放弃本协议中规定的相关 权益,本协议自动解除,认购金不予退还,所定房屋另行出售。 签订本协议后不予办理更名、换房、退房手续。签约当天,原告 向被告1支付定金 150000 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认购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法院说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认购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在售卖房屋中存在虚假承诺、欺诈等违规行为,并 提交了与被告2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 予以证明。被告2工作人员承诺原告可以按揭购房, 并明确表示售后托管以租养贷。原告签订认购合同时已满 69 周岁,需贷款 61 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受到一定限制,而被告销售人员掌握买受人的基本信 息,对银行按揭贷款政策与信息的熟悉程度亦较买受人处于优势 地位,其在与不接受全款购房的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应尽更为审慎 的告知与注意义务。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 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 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规定,商品房返本销售或者未 竣工商品房售后包租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综上,被告存在欺诈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 定,本院对原告请求撤销与被告1签订的《认购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现认购合同被撤销,被告1应返还认购定金 150000 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1之间并无直接的交易关系,但原告向其支付了认购 定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2为被告1提供 账户,并收取案涉款项,且该款项尚未转付给被告1, 故被告2负有向原告返还认购定金的义务,应当与被告1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三、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 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 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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