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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某食品公司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劳动争议案件
更新时间:2022-11-26

本案于某因怀孕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但未保留书面请假证据,在生完孩子后,得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原因是公司未缴纳社保,故前往公司要求补缴社保。公司以其长期未上班为由主张其已经自动离职。于某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的申请事项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劳动仲裁驳回申请,故找到笔者。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查看本案资料,提出一是对于驳回仲裁请求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另行以拖欠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的劳动仲裁案件,通过笔者找到公司一方曾经出示过的一份加盖公章的说明,证实公司认可于某休产假的事实,劳动仲裁案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支持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合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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