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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李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索要劳务费用
更新时间:2023-01-09

案件简介:本案陈某、李某通过案外人张某介绍到某工地提供劳务工作,张某是该工地的负责人,陈某担任某工地某楼的项目经理,负责该栋楼的施工建设工作,李某在某工地某楼现场提供劳务工作,该工程竣工结束后,一直未向陈某、李某结算劳务工资。陈某、李某多次找到张某索要劳务工资。后本案被告李某某出面以李某某名义与陈某、李某某进行对账确定劳务工资金额,并出具欠条,欠条落款处是李某某。

在接受陈某、李某委托后,通过欠条关键证据启动法律程序,确定索要起诉的被告资格,向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法院支持了陈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难点:本案案外人张某出庭,主张李某某出具的欠条无效,李某某仅为公司的财务,无权出具欠条,对拖欠劳务费金额予以否认。当然,在本案中,陈某、李某是被张某介绍到工地,但两人仅知道该工地工程承包单位,但具体两人是给谁提供劳务工作,两人并不是很清楚,一直认为是给张某提供工作,但却是李某某出具的欠条,故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认为通过已知事实,可以推定李某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或李某某是实际用工主体,否则,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道其出具欠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如李某某不是用工主体,如被告所述属于公司财务,那李某某就不会出具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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