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本案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佟某驾驶的自行车在路口发生碰撞,佟某受伤,事故认定付某全责,认定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经一审审理,佟某伤残鉴定为十级,一审法院判决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当事人委托后,当事人对于一审伤残鉴定结果不服,对于误工费等费用不服。
本案二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签署协调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在一审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了当事人的部分负担。
本案难点在于当事人在一审中对于伤残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在二审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无法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本案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比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