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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伤9级农民工,医疗费以外另争取到29万元赔偿
更新时间:2022-10-15
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金劳人仲(2022)办字

委托代理人:程煜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月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14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02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

4、2021年3月7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85975元;

5、工伤医疗费2266.29元;

6、护理费828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

8、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9、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922元,本会依法受理。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1年3月7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90000元,于2022年8月11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

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何XX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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