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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0-15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协议书

宝28(2021)调字第1500

申请人:齐XX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市西城开发区西XX二组023号

委托代理人:程煜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一路199号1楼1055B

单位代表人:李XX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齐XX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因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中心申解,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775元,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6202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028元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25元,支付2021年7月12021年7月19日期间护理费1080元,支付2021年7月1日至年7月19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支付2021年7月2021年11月5日期间交通费300元,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50经本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下:

一、申请人齐XX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7日终止。

二、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齐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5944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0000元,总计人民币180000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0000元,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已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人民币170000元,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三、申请人齐XX放弃其他请求;

四、申请人齐XX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均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申被双方放弃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他劳动争议的权利;

五、申被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由当事人诚意达成,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申请人:齐XX

被申请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程煜

调解员:方有集《联合调解中心签章)

日期: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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