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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引发纠纷,法院如何裁判?
更新时间:2022-07-29

1.导读

未以任何书面方式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也从未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让,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2.案例情况

2009年,黄某昌其所在单位拟在乌鲁木齐市××路××号集资新建综合住宅楼,其享有参与集资建房的资格。林某、徐某芳以黄某昌的名义分别于2009年6月25日、2010年3月5日缴纳集资建房的购房款270,000元及180,000元。2020年12月4日,黄某昌补缴集资建房的购房款9,738.39元。后黄某昌分得位于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高层住宅楼(集资建房)××号底商住宅楼××单元××室房屋一套。涉案房屋于2011年6月17日后可办理入住后,林某、徐某芳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并于2012年2月17日缴纳购买车位款120,000元。黄某昌对林某、徐某芳交纳购房款总计450,000元及购买车位款12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该款是林某、徐某芳对其女儿的婚姻的经济帮助。林某、徐某芳对此不予认可,称因黄某昌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涉案房屋,后林某、徐某芳是以黄某昌名义进行购房,林某、徐某芳提交2014年11月20日黄某昌与徐某芳的视频资料,双方在视频中陈述的内容为:“徐某芳:当时,你也是给我说的,说你没钱,你没钱你放弃,所以由我来购买。黄某昌:嗯。徐某芳:我也是分三期把这个款付清的么,第一笔款就是2009年,2009年6月25号,我在那个粮油市场那个农村信用社取的钱,让彬某送过去的27万,这是第一笔。第二笔是2010年3月5号,付的是第二笔18万,是我老公林某拿他的卡刷的。第三笔是2012年那个付的那个12万的车库钱,是我拿的现金,彬某拿过去交的,这样子我共计付了57万,57万所有房款、车位费都是我付清的,对吧。黄某昌:对。徐某芳:嗯,钱付清了以后呢,你说全款付清,付清以后,你给我办那个房子,房子的过户手续么。黄某昌:嗯。黄某昌:我认为来讲,你们两个老的也好,还是很讲道理的,很有素质的,所以对这个问题来讲,我一直,我当时考虑,嗯,老林的身体也不太好,房子给你们就给你们了,这是我当时的考虑。徐某芳:嗯。”黄某昌对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2021年4月1日,黄某昌(乙方、买房)与中共新疆维xx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甲方、卖方)签订了不动产(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一、不动产基本情况:不动产房屋坐落: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高层住宅楼(集资建房)××号底商住宅楼××单元××室;二、不动产转让方式:集资建房;三、不动产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税费承担: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不动产成交总价款人民币459,738.39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该合同签订后,2021年6月11日,黄某昌取得了0XXXX号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权证书中记载:权利人:黄某昌;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高层住宅楼(集资建房)××号底商住宅楼××单元××。

黄某昌以林某、徐某芳侵权要求林某、徐某芳返还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区××路××号高层住宅楼(集资建房)××号底商住宅楼××单元××室房屋


3.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某昌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昌主张林某、徐某芳返还涉案房屋的理由能否成立。黄某昌认为与林某、徐某芳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因双方存在姻亲关系,其同意林某、徐某芳暂住涉案争议房屋。对此分析如下: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涉案房屋系黄某昌所在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购买涉案房屋需具备特殊身份,黄某昌基于与单位的身份关系取得购房资格,黄某昌与林某、徐某芳之间并未就涉案房屋的转让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双方陈述及林某、徐某芳提供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450,000元及车位款120,000元由林某、徐某芳实际支付,通过双方陈述可以证明林某、徐某芳自2011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黄某昌主张林某、徐某芳系基于姻亲关系在涉案房屋暂住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通过查明事实及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可以认定林某、徐某芳在不具备集资建房资格的情形下,通过借用黄某昌之名进行买房并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黄某昌与林某、徐某芳之间符合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特征,林某、徐某芳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非侵权行为,现黄某昌主张林某、徐某芳返还涉案房屋有违诚信原则,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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