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嘉瑞律师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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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大爷“现形记”
更新时间:2022-03-07

欠债大爷“现形记”

2022年沈腾表演的央视春晚小品《还不还》在博人一笑的同时,也引发了屏幕前许多观众的共鸣。艺术源于生活,现实生活中许多欠债人使出浑身解数的拖债、躲债、赖账等行为,使“欠钱的是大爷”这句话成了市井名言。但对于见惯了此类把戏的律师来说,总有办法把假“大爷”打回真“孙子”的原形,例如下面我所代理过的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原告杜某与张某签订了一纸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杜某向张某出借100万元,但借款人处的署名并非张某的真实姓名,而是其“行走江湖”所用的外号“张三”。协议签订后当日,在张某的要求下杜某向第三人赵某的账户汇入了90万元,然而杜某并不认识张某口中的这位朋友“赵某”。与此同时,张某另要求杜某将10万元现金直接交付到了自己手中。几年后,债权人杜某凭借条要求张某还款,张某不承认自己的借款行为,开始上演“大爷”戏码,杜某遂委托笔者对张某提起了诉讼。

笔者接受委托后,发现债务人张某的一系列“骚操作”的确玩得很溜,但这样的伎俩还不足以难倒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经过一番调查,笔者先是为当事人梳理出了以下几个疑点和难点:

首先,该案借条中的借款人署名非张某的真实姓名,且张某否认自己曾向杜某借款;其次,银行流水显示,杜某将款项汇入的是赵某的账户而非张某的账户,且汇款金额为90万元,与借条中的100万元有较大出入;再次,赵某实际已背负多重债务,假如杜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赵某主张还款90万,不但杜某无法获得优先受偿且赵某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一番抽丝剥茧之后,笔者对此案有了比较清晰的处理思路,正所谓“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很快我便为当事人杜某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首先,由于张某拒不承认签署过相关借条,笔者建议当事人先采取报警措施,假如如张某在警察询问过程中仍不承认自己签署过借条并取得借款的事实,那么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诈骗。反之,只要张某向警方如实交代借款事实,那么当事人杜某就能因此获得有利的证据支持。两弊相衡取其轻,张某还是选择了后者,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他最终承认了自己签署过借条的事实。

实际债务人的借款事实被确认之后,笔者遂将实际借款人张某与收款人赵某一同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通过法庭调查使二被告自露马脚。庭审中,张某虽然承认借条是其本人所签,但却称自己未收到过任何款项,90万元是杜某与赵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张某无关。而赵某则称自己并不认识杜某,两人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于杜某向其账户汇入90万元的原由,却顾左右而言他无法自圆其说。从庭审证词中我们可以看出,张某和杜某的陈述互相矛盾,且对于其中明显的逻辑漏洞,二人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经法院经审理认定: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根据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杜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亦存在经济往来关系,被告张某和赵某又系朋友关系,原告杜某与赵某互不认识,仅凭杜某打入赵某账户款项,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告杜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杜某与张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杜某也据此判决顺利讨回了自己的100万元借款。

此案并非个例,要相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欠债的“大爷”不必哄,“欠债还钱”才是天经地义。我们律师所做的,正是帮您找回正义的底气,毕竟“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的猎手”,更何况法律面前,邪不压正!

2022年沈腾表演的央视春晚小品《还不还》在博人一笑的同时,也引发了屏幕前许多观众的共鸣。艺术源于生活,现实生活中许多欠债人使出浑身解数的拖债、躲债、赖账等行为,使“欠钱的是大爷”这句话成了市井名言。但对于见惯了此类把戏的律师来说,总有办法把假“大爷”打回真“孙子”的原形,例如下面我所代理过的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原告杜某与张某签订了一纸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杜某向张某出借100万元,但借款人处的署名并非张某的真实姓名,而是其“行走江湖”所用的外号“张三”。协议签订后当日,在张某的要求下杜某向第三人赵某的账户汇入了90万元,然而杜某并不认识张某口中的这位朋友“赵某”。与此同时,张某另要求杜某将10万元现金直接交付到了自己手中。几年后,债权人杜某凭借条要求张某还款,张某不承认自己的借款行为,开始上演“大爷”戏码,杜某遂委托笔者对张某提起了诉讼。

笔者接受委托后,发现债务人张某的一系列“骚操作”的确玩得很溜,但这样的伎俩还不足以难倒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经过一番调查,笔者先是为当事人梳理出了以下几个疑点和难点:

首先,该案借条中的借款人署名非张某的真实姓名,且张某否认自己曾向杜某借款;其次,银行流水显示,杜某将款项汇入的是赵某的账户而非张某的账户,且汇款金额为90万元,与借条中的100万元有较大出入;再次,赵某实际已背负多重债务,假如杜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赵某主张还款90万,不但杜某无法获得优先受偿且赵某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一番抽丝剥茧之后,笔者对此案有了比较清晰的处理思路,正所谓“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很快我便为当事人杜某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首先,由于张某拒不承认签署过相关借条,笔者建议当事人先采取报警措施,假如如张某在警察询问过程中仍不承认自己签署过借条并取得借款的事实,那么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诈骗。反之,只要张某向警方如实交代借款事实,那么当事人杜某就能因此获得有利的证据支持。两弊相衡取其轻,张某还是选择了后者,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他最终承认了自己签署过借条的事实。

实际债务人的借款事实被确认之后,笔者遂将实际借款人张某与收款人赵某一同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通过法庭调查使二被告自露马脚。庭审中,张某虽然承认借条是其本人所签,但却称自己未收到过任何款项,90万元是杜某与赵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张某无关。而赵某则称自己并不认识杜某,两人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于杜某向其账户汇入90万元的原由,却顾左右而言他无法自圆其说。从庭审证词中我们可以看出,张某和杜某的陈述互相矛盾,且对于其中明显的逻辑漏洞,二人都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经法院经审理认定: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根据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杜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亦存在经济往来关系,被告张某和赵某又系朋友关系,原告杜某与赵某互不认识,仅凭杜某打入赵某账户款项,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告杜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杜某与张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杜某也据此判决顺利讨回了自己的100万元借款。

此案并非个例,要相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欠债的“大爷”不必哄,“欠债还钱”才是天经地义。我们律师所做的,正是帮您找回正义的底气,毕竟“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的猎手”,更何况法律面前,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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