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原告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人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Y某是长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Y某长期以长春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委托人处进购商品,但一直拖欠货款。
据代理人了解,长春某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资产,即使起诉成功委托人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
故代理人先是在诉前令Y某先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和担保函,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取了关键性的证据,保证委托人可以追加自然人Y某成为被告向其主张责任,保障了执行阶段的可执行性。
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赔偿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