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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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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1-09-13

委托人是原告H某某。

某旅游线,X某某驾驶蒙F**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因道路西侧路边土堆影响与由南向北行驶的H某某驾驶的吉C**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X某某当场死亡、H某某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蒙F**3号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T某2是车主,其他五名自然人被告是X某某的继承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X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H某某、某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内蒙古某嘎查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在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旅游公路上,一度被交警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安全事故并移交给应急管理局管辖,代理人先后多次前往当地交警队、公安局以及应急管理局,与相关行政负责人谈判,最终成功认定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得以出具,既避免了冗长的行政诉讼,减少了委托人的诉累,又保证委托人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随后,代理先是帮助委托人与责任人某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诉前和解以及委托人与其工作单位的庭外和解,帮助委托人获取了两方的赔偿,缓解了委托人因治病大量支出导致的生活压力。

代理人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其他被告支付委托人共计51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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