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证人都是第一被告的员工,委托人是第二被告吉林省某公司,原告在为委托人进行高压试验时被电击致一级伤残。
原告在诉前已经从委托人处索要到135万元,在此基础上原告又起诉要求委托人再赔付280万元,庭审中原告、第一被告、证人三方的矛头都指向委托人,尤其证据方面对委托人极为不利。
代理人首先通过庭审发问促成法院将证人列为第三被告,又通过明确多方的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第一被告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原告不是帮工关系(原告是职务行为),第一被告与原告是劳动关系,截断了原告对委托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又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成功指出原告伤残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问题,原告、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原证人)均存在过错,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尽量降低委托人责任比例,经过艰苦的三次庭审,最终促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为委托人避免了280万元的损失,同时还为本案诉前委托人已经赔付的135万元提供了追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