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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08-0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河东区某某商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162号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已发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上诉人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判令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合法享有“某某酒业”企业字号,依法在产品上标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一审法院将“某某酒业”字号不当扩大到企业名称不当。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分属两个法律关系,有着各自的权利范围,均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判令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公司名称的所有白酒产品,超出审理范围。
三、一审法院判令变更企业名称违背法律规定,超出规范使用的合理范围。
四、诉讼双方基于共同的企业文化并因历史原因造成权属不清,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五、一审法院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判赔过高,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应当予以维持。
河东区某某商场未陈述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40日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即恢复“湖南某某科技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或者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某某”文字;驳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东区某某商场立即停止销售由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某某酒业”字样白酒商品的行为。

三、变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第183773号、第1306790号、第6384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突出使用“某某酒业”字样白酒商品的行为。

四、变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湖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五、驳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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