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律师为上诉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诉讼费由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依据与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地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后,向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因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张某向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后,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其债权登记造册,编号为54号,但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0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亦未予以确认,对于无争议的债权,商河县人民法院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作出的民事裁定予以确认。但张某作为债权人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欠当,依法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