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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张某工伤维权案,成功帮助当事人要回27万元损失
更新时间:2022-06-2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山东省恒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该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张某诉称:1、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向工伤保险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基金所应支付的项目,如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则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诉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53741.7元;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张某某办理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康复期护理费、差旅费等共计153741.7元,张某自愿放弃103741.7元,余款50000元,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不付,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三、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某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是一位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工作了三天,在工作期间受伤。该案件属于工伤维权,过程非常艰难,花费了接近两年的时间维权,期间,先经历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后,确认劳动关系,之后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再去找对方公司协商,对方公司倒闭破产,不同意协商,最终起诉。起诉阶段,诉前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最后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在正式的诉讼程序里顺利的进行了调解,给这位农民工争取到合法的权益,帮助当事人要回损失27万元,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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