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东禹律师所接到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代理该案后,东禹刑辩团队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均及时的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短刑期。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为非吸,案件情况客观平稳。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量刑建议风云突变: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出公诉,建议对当事人量刑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这是团队律师和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为集资诈骗罪不同于非吸。成立集资诈骗,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当事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任何资金,所有投资人的资金都借给了真实借款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的情况怎么能成立集资诈骗罪呢?
收到起诉书的第一时间,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意见。并将借款人合同、抵押凭证、联系方式等相关在案证据整理成册,向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递交,期待检察机关、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因疫情原因,案件于2020年11月24日首次开庭。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此举证、质证。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事人所有银行流水中,最大的一笔仅为2万元。这样低额的流水,怎么能认定其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财物呢?庭审结束后,法院针对我们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我方趁热打铁的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的提交了庭后的补充辩护意见。
2021年6月25日,整整两年,法院宣判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法律依据明确地进行了足足六页的判决说理,充分的运用了证据裁判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给了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