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代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于某为供电所电工,负责小区电表抄录;李某为该小区餐馆业主。某日,于某到李某的餐馆抄录电表,被李某请求帮忙盗电。于某数次拒绝,但最终没能经得起金钱的诱惑,同意帮助李某盗电。数月后,于某又帮助该小区另一餐馆业主包某以及某旅店老板张某盗电。
不久,张某因在旅店里私开网吧被人举报,其盗电行为也被发现。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以涉嫌盗窃罪将于某、李某、包某(在逃)以及张某刑事拘留。
此时,我接受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经依法阅卷,我注意到检察院指控张某与其他两人为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但经比对三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我发现张某与另外两名被告的区别点:张某在本案中没有教唆故意,只是犯意的提起者,具体犯罪行为系由于某采取。由此,我立即确定辩护方向:为张某做罪轻辩护。
庭审过程中,我指出上述重要情节,并结合张某涉嫌金额低、盗电时间短、系初犯、无前科劣、认罪态度好、积极补交电费等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单处罚金。经过我的努力,使我方当事人成功免于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