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李某来到律所咨询,其自称是某公司的理财产品销售经理,该公司目前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以及出纳、其他业务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同时,李某表明其在案发前已经离职,其作为销售经理期间,涉及的数额大概有800多万元,现在他不知道怎么办。
根据李某自述的案情,我认为李某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如果结合自首、从犯的情节,则有可能在三年以下量刑。因为李某表示他希望能判处缓刑,我遂初步定下方案:建议李某自首,对李某做罪轻辩护。
不久后,李某自首,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我依法会见李某并阅卷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李某是累犯,而根据法律规定累犯从重,且不适用缓刑。所以判处缓刑是不可能的了,累犯情节与自首情节相抵,连三年以下的量刑都需要努力争取。
于是我迅速反应,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提出累犯与自首相抵精准量刑差问题、犯罪额度问题、从犯问题以及同类案件参考量刑幅度问题。
经过反复的沟通,案件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最终检察院建议对李某量刑两年。2021年12月,该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