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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典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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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被指控持刀抢劫案,经律师专业辩护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更新时间:2021-07-01

  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被指控持刀抢劫案,经律师专业辩护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一、基本案情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我的当事人赵某及同案犯赖某系从事卖淫服务的男性,2019年3月,赵某与被害人通过网上联系就按摩推油和嫖娼事宜达成合意后,赵某告知同案犯赖某,并由赖某向被害人提供服务。

  后赖某与被害人在涉案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但因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报案并称赵某、赖某伙同持刀抢劫,公安机关随后将二人抓获并刑拘在看守所。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刀抢劫,应当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显然,本案是比较棘手的案件。

  二、律师介入

  本案中赵某系外地人,其家属通过网络搜索到我办理过诸多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工作上有较强的专业性,于是联系到我,经在办公室洽淡后,我提出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对赖某与被害人在房间内的抢劫行为知情,则赵某应当无罪,而如果本案一旦构成犯罪,赵某二人是不可能取保候审重获自由的!面对专业的分析,家属十分认可我的观点,并充分相信我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帮助到赵某,立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代理赵某为其辩护。

  三、会见及辩护观点

  通过会见,我了解到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完全掌握赵某涉嫌抢劫罪的证据,于是我通过与赵某本人在看守所的沟通,得出一个结论:就现有证据而言,赵某应当无罪!

  理由在于:案发时系赖某在房间内提出特殊服务,赵某未进房间故对房间内发生什么并不清楚,其也不知道赖某如何取得涉案的嫖资等费用,事后赖某也仅告知赵某其向被害人提供了特殊服务的,不存在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情况。

  因而,即使退一步讲,同案犯赖某是通过暴力等手段取得财物,但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从未安排、指使、怂恿或者放任赖某通过暴力取得财物,经会见了解,因赖某脾气相对暴躁,赵某在赖某进房间提供服务前还反复叮嘱不准与客户发生争吵和矛盾,也就是说,赵某是缺乏抢劫罪的共谋的,其缺乏抢劫罪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赵某不应构成犯罪!

  至于持刀抢劫的问题,现场并未查到刀具,在缺乏重要物证情况下,我有足够的信心认为:本案不可能成立持刀抢劫!

  三、与办案单位的沟通

  全面了解案情后,我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提出本案赵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但遗憾的是,该承办单位认为本案赵某是未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承办民警对我透露,被害人多次陈述赵某是和赖某一伙抢劫的,二人存在共谋。当即我便反问承办单位:存在共谋的证据在哪里?此时,承办民警对此保持沉默并声称公安机关自有其办案的技巧让赵某承办自己的罪行。显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赵某必然是有罪的,当然这也是我一开始和家属分析的:该案提请批捕已是板上钉钉,公安阶段的取保似乎不再有机会,唯一的突破口应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

  但是,我仍然相信,认定赵某有罪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在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然慎重对待,于是,待本案到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我又通过会见当事人再次落实细节问题后,又与承办检察官面谈本案,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有罪,赵某应当立即释放的观点,所幸检察官平和友好地与我进行了交流,并初步同意我的意见。

  赵某无罪释放成为可能!

  审查逮捕的7天时间,为了让承办检察官充分认可我的观点,我先后面见3次检察官,并提交了三份法律意见,论证本案核心证据的缺失。

  终于,7天时间到期了,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坚持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对赵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四、案件的结果

  实际上,本案还是有很多对赵某不利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但感谢检察机关主持了公平正义,也坚守了法治的底线,对赵某的不予逮捕,也昭示了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系被无罪释放!

  五、律师感悟

  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是拯救自由、捍卫生命,而我的工作格言是: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这起严重的原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的持刀抢劫成功无罪释放的案例,正是我工作格言最好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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