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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典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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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经辩护成功缓刑
更新时间:2021-11-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陈某(化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出于追求刺激的动机,其于半夜常在所在辖区点燃街道垃圾桶内的垃圾,致使多个垃圾桶被烧毁烧坏,后陈某在2016年12月份被重庆某区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陈某被抓获后,陈某家属慕名找到我进行咨询,经过约谈,我深入地讲解和剖析了本案的辩护方向,陈某家属看到我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我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沙坪坝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同时多次来到办案单位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派出所找到承办警官了解案情。



原来本案系当地居民反映有人纵火而被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而报案,且当时由于烧垃圾桶导致的灰尘和异味很大,对当地的环保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因而公安机关不愿意对其取保候审。


后来果然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到了沙坪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我第一时间找到检察官进行沟通,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请求不予逮捕,并提出以下主要意见:


陈某点烧垃圾的行为,主观上无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恶劣影响,且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本罪需“情节严重”的要求,不应构成犯罪,且目前陈某愿意赔偿自己所造成的损失,其家属也已经在和青木关镇政府商谈后续赔偿事宜,故恳请贵院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


最终,本案成功说服了检察官,陈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后期,案件经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我提出:

一、陈某损坏垃圾箱的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相对轻微

根据陈某向辩护人的陈述,其认可起诉书指控的其在凤凰镇石翁碚青路变压器旁有损坏垃圾箱的行为,但其同时提出该地并没有变压器,换言之,其行为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情节相对较轻。

二、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我强调一点的是,陈某自被抓获以来,数次笔录内容稳定一致,不存在翻供、隐瞒等情况,显示出其认罪悔罪表现突出,坦白程度大。

根据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通过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量刑从宽层面予以从宽处理。

本案虽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但其情节完全符合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可以参照该制度对其尽可能地从轻处罚。

三、陈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陈某烧的垃圾箱是铁制品,即使存在烧变色的情况,对其功能性不会造成严重性的损坏,不会导致垃圾箱报废,不能使用,更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和混乱。

同时,点烧垃圾是农村常见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从社会常识、常理、常情判断,点烧垃圾也只是行政处罚的范围,而不应纳入刑法规制的领域。刑法作为惩罚最严厉的法律,应保持其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限和区别,坚持刑法的谦抑性而不应轻易动用刑法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辩护人也认为,对于陈某的行为,予以15天的行政拘留,完全可以让其体会到法律的不可触犯,同样能够达到惩罚和教育的效果。

因而,即使认为陈某构成本罪,但寻衅滋事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陈豪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使认为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陈某在侦查阶段也已经被刑拘37天之久,已经受到了其应有的处罚,可以尽可能地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四、陈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也表示谅解,社会危害得以弥补,可从轻处罚

根据庭审时陈某和辩护人举示的谅解书等证据,陈某认罪悔罪,并已积极赔偿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青木关镇政府的谅解,造成的社会危害得到了弥补,对其破坏的社会秩序实现了恢复,可以从轻处罚。

五、陈某系初犯,且情节较轻,对判处缓刑,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特定个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只是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相对而言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同时,陈某也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本次涉嫌犯罪也已经让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其判处实刑并不利于自身的改造,反过来说,对其判处缓刑,也体现了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认定其有罪,对其有惩戒作用,同时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教育作用,能够很好的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陈某家庭情况特殊,望法庭考虑这一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据辩护人了解,陈某家庭共有七口人,其父母年迈,且均以务农为生,收入极为有限;其外婆系二级伤残,现跟着陈豪一家生活,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家人照顾、提供经济支撑;其妻子现正处于哺乳期,需要照顾小孩,不能上班;其儿子现在只有1岁多,也是需要父亲照料的年龄。同时,根据辩护人提交的其陈某妻子杨某彩超报告单,其现在又怀有二胎,也需要陈某予以照顾。

故陈某系其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若对其判处实刑,将导致陈某家庭的日常生活难以为继。

在此,不得不提的是,本案最为困难的是,在当地的镇政府和环保部门协商陈某烧毁垃圾箱的损失如何认定以及如何赔偿问题。当时是重庆最热的7、8月份,我们和陈某一起去镇政府和环保局协商赔偿事宜不下5次,最终终于协商成功并取得了镇政府的谅解,且拿到了谅解书,这既表明我们的诚意,也为后期判缓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辩护效果

最终,本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陈某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本案圆满结束。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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